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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
2017-5-15

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
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
验。
第四条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产品核验
第五条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
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
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验。
第九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补贴确认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

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
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县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
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
兑付。
第十六条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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