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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将开展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车辆档案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2006-12) |  
                  | 200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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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理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权,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吉林省将从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开展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车辆档案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
 移交范围:
 (一)农机监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办理的J、L准驾车型驾驶证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办理的G、H、K准驾车型驾驶证档案,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农机监理部门。
 (二)农机监理部门对除有L、J准驾车型外还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档案,将L、J准驾车型档案资料提出,另立档案,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除有G、H、K准驾车型外还有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档案,将G、H、K准驾车型档案资料提出,另立档案,移交农机监理部门。
 (三)移交工作按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对口交接。档案移交后,原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继续有效。驾驶证有效期满的,农机监理、公安交管部门凭原驾驶证换发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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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6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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