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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首次进入吉林省的农业机械进行适用性试验的通知
2010-3-13

吉农机字[2010]94号


各有关单位及农机生产企业:
  随着国家对农机补贴资金的力度加大,进入我省的农机产品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机具适用性问题突出,有的已严重影响我省农业生产。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首次进入省内销售的农业机械的适用性进行跟踪生产试验并及时公布试验结果”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的监管,确保我省使用的农机产品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决定在2010年对首次进入吉林省的农业机械进行适用性试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性试验的产品种类
  对在吉林省境内销售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中首次进入吉林省的农机产品,量大面广影响较大的农机产品,农机用户反映问题突出的农机产品进行适用性试验。农机产品种类如下:耕整地机械、播种机械、水稻和玉米收获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具。
  二、适用性试验的项目
  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性试验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
  三、试验样机的确定
  由生产企业提供或在经销企业抽取
  四、试验地点
  根据我省的自然条件,在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重点在九台、榆树、梨树、公主岭、前郭、通榆、敦化、蛟河、柳河等县(市)进行。
  五、试验时间
  2010年4月—12月,按机具使用季节完成适用性试验。
  六、要求
  1、本次农机适用性试验工作由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具体实施。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实施细则操作,坚持公正、科学高效原则,认真做好试验工作,全部工作结束后,面向社会公布试验结果,不适用的机械不予上补贴目录。
  2、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试验工作,对试验的样机要给予充分保证,派人协助做好样机的调试工作。
  3、各地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配合,协调好用机户和测试地块,保证适用性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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